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23年10月,共有198个缔约方。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适用于澳门,1999年12月澳门回归后继续适用。《公约》自2003年5月5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公约》核心内容是:
(一)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可持续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二)确立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三)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公约》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率先减排。附件二国家(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四)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需要。《公约》承认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增加,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
二、《京都议定书》及其修正案
为加强《公约》实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23年10月,共有192个缔约方。我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8年1月14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区。
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量化减限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2020年10月28日,共147个缔约方接受多哈修正案,满足生效条件,修正案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
《议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附件一国家整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应将其年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5%。欧盟27个成员国、澳大利亚、挪威、瑞士、乌克兰等37个发达国家缔约方和一个国家集团(欧盟)参加了第二承诺期,整体在2013年至2020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18%。
(二)减排多种温室气体。《议定书》规定的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多哈修正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范围,使受管控的温室气体达到7种。
(三)发达国家可采取“排放贸易”、“共同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作为完成减排义务的补充手段。
三、《巴黎协定》
2011年,气候变化德班会议设立“强化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即“德班平台”,负责在《公约》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德班会议同时决定,相关谈判需于2015年结束,谈判成果将自2020年起开始实施。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在法国巴黎举行。包括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内的150多个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开幕活动。巴黎大会最终达成《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作出安排,标志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入新阶段。截至2023年10月,《巴黎协定》签署方达195个,缔约方达195个。中国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巴黎协定》,并于2016年9月3日批准《巴黎协定》。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
2018年12月,《公约》第24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14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1次缔约方会议第3阶段会议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经艰苦谈判,会议按计划通过《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决议,就如何履行《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及其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遵约机制、全球盘点等实施细节作出具体安排,就履行协定相关义务分别制定细化导则、程序和时间表等,就市场机制等问题形成程序性决议。
《巴黎协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目标。重申2℃的全球温升控制目标,同时提出要努力实现1.5℃的目标,并且提出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人为排放与清除之间的平衡。
(二)国家自主贡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比上一次贡献有所加强,并反映该国可实现的最大力度。
(三)减缓。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出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步向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或限排目标迈进。
(四)资金。明确发达国家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出资。
(五)透明度。建立“强化”的透明度框架,重申遵循非侵入性、非惩罚性的原则,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透明度的具体模式、程序和指南将由后续谈判制订。
(六)全球盘点。每五年进行定期盘点,推动各方不断提高行动力度,并于2023年进行首次全球盘点。